上半年保险金信托规模增加400亿:这一产品缘何成为财富管理新宠?

杨先生是某银行的私行客户,他告诉 ” 愉见财经 “,近一年来,银行的客户经理时常建议他成立一个保险金信托。杨先生可能不是个案,其实从去年开始,保险金信托就开始了爆发式增长,已经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 ” 新宠 “。

用益信托显示,根据不完全统计,2023 年上半年,国内保险金信托的规模已经增加了 400 亿元。另外,截至 9 月中旬,已有超 50 家保险公司与 30 多家信托公司就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签署了合作协议。不少私人银行管户经理也会在客户有切实需求时推荐这一新工具。

保险金信托其实本身不算新玩意儿。我们查了一下,早在 2014 年国内就有首单落地。但是,近阶段业界对保险金信托的更多运用,或许也和今年 3 月的一个动向相关:原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 ” 保险金信托 ” 作为资产服务信托中一类重要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予以明确规定。

本杰明 · 富兰克林曾说:”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是确信无疑的,除了死亡和纳税。” 保险金信托吸引高净值客户的亮点或许就在于,它可以站在两者的交汇点,作出一些必要的财务安排。

下文中,马老师用她的从业视角做了介绍,更偏于模式探讨。其实愉记早年也写过保险金信托,我的风格是更偏于给大家举实际案例,看看好钢是如何被用在刀刃上的:《家企风险隔离,财富代际传承:对于这些难题,私行有什么好办法?》。

终身寿险、年金险还可以这样用

最近杨先生卖了一套房子,手里多了一笔现金,他的银行理财顾问建议,投保大额终身寿险或者年金保险,然后将身故受益人或生存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即可申请设立一个保险金信托。

” 一般家族信托需要 1000 万起步,而保险金信托只需要 100 万起步,就可以实现灵活的财富传承方案。” 这位银行理财顾问是这样建议的,” 举例来说,保险金信托由信托公司严格管理,定期分配,可以防止受益人挥霍资产。又比如,一旦子女离婚,保险金信托可以隔离保单受益人的婚姻风险和债务风险等。”

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途径之一是,比如投保人投保一张 20 万✖ 5 年的终身寿险或年金险保单,在投保之初选择财富传承业务,就敲定了设立保险金信托的意向,后续由私人银行、信托公司一起完成风险测评等工作,再提供各类细化方案,最终成立保险金信托产品。

这一新型业务究竟如何理解?按照监管部门在《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中,规定 ” 保险金信托 ” 是将 ” 人身保险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 ” 置入信托,该规定要求只有以纯保单(支付后续保费的资金例外)设立的信托才属于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低配版的家族信托?

我们听说有保险公司和银行的 ” 勾子 ” 高净值客户策略,就是用好保险金信托。” 愉见财经 ” 还听某保险公司的高客代理人说,对有需要的客户提及保险金信托,也能助力销售大额寿险保单、年金险保单等。

他们甚至会把保险金信托比作 ” 低配版的家族信托 “,原因是保险金信托设立门槛只需 100 万,但也享有信托的基础功能,相对 1000 万起步的家族信托来说,更加 ” 亲民 “;同时,保险金信托又有保险的功能因子,保单可以分期支付,比如每年交 10 万交 10 年,即可设立一项保险金信托。这就让更多的中产可以触及到这项业务,或将成为更多中产资产配置、财富管理的新选择。

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保险和信托两类产品的优势。以终身寿险为例,在保险金给付之前,这是一张大额保单;在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可以帮助客户实现资产隔离、婚姻财产保护、防止子女挥霍、特殊家庭成员照顾等多方位需求。

保险金信托设立后,资金分配包括:一是基本生活,即每年分配多少的信托利益为基本生活费用;二是分配养老金;三是学业支持,比如考入大学或者留学一次性分配多少信托利益;四是家庭和谐,比如结婚或生育一次性分配多少信托利益;五是消费引导,比如购房、购车一次性分配多少信托利益;还有就是应急金分配等。

保险金信托设立有哪些模式?

据 ” 愉见财经 ” 了解,目前不少机构在操作时,都是采取投保人先投保,保单生效后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保单原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等都维持不变。这是目前市场上最主要的业务形态。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操作模式下,还是存在一些底层的风险,包括保单被解除、保单无效、保单被质押或转让、保费欠缴、受益人变更等。

举例来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尚未缴纳完全部的保费,但却先于被保险人故世,那么这张保单就很可能会被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而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处理。这样将直接导致保单失效,保险金信托也就难以实现。

第二种模式是投保人先正常投保,保单生效后将保单的受益人和投保人均进行变更。

这样一来,信托公司同时负担起缴纳保费、管理分配的职责,而且整张保单都被纳入信托,有效区隔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自有资产,使得信托财产独立性得到充分发挥。

但这一模式仍有一定的风险,比如保险合同解除、没钱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无效等。信托公司在这一模式下,更应该关注原投保人需保障提前注入充裕的资金缴纳保费。

第三种模式是,先设立信托,再由信托公司以投保人身份去为委托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指定该信托作为保单受益人。

如果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在《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中的定义,这一模式应归入到家族信托的范畴,门槛相对较高。前两种模式中,保险资金可以分期交付,但这一模式中,委托人需要一次性支付更多资金。

在法律层面,这一模式仍在讨论之中。因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但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似乎并不符合当下法律规定。

在如今市场发展的广阔前景下,机构们也正在进一步探索升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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