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私募行业调整开始

来源:资管云

作者:李沪生

2022年对私募基金影响最大的事情恐怕就是年底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起草配套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

要知道,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相信很快正式文件就会落地了。

这次监管引发的震动不小。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不久后,中基协在春节前发起出清行动,注销了1149家私募管理人。

坦白说,这份文件之所以被大家认为会造成行业的大洗牌,也正是由于在私募行业发展了这么多年来,虽然对于登记备案也屡次提出要求,但是从备案门槛、从业人员等角度进行约束实属首次。

而春节前的出清行动,也不同于2016年行业整顿。2016年年底中基协轰轰烈烈注销了1284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注意,2016年是“注销”,而这次是“出清”。因此2016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是中国私募行业发展的分水岭,意味着私募风云的混乱时代走向终结,而2022年年底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修订,也不容忽视,可能引发私募行业新一轮的结构化调整。

从草莽发展,到纳入监管,再到从募集、备案等方面不断提高要求,私募基金身上的“草莽”气息不断弱化,将逐渐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中的一只正规军。

 

登记备案初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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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私募基金发展至今是经历了好几个阶段的:

一、地下生长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4年。90年代初,我国资本市场初步建立,但制度不完善,缺少多元化的理财产品,大量的闲置资金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私下投资,形成了私募基金早期地下代客理财的模式。

二、私募基金阳光化发展的阶段,这个是在2004年至2013年。2004年第一只信托与私募合作的私募基金产品成功发行,信托公司是私募基金的发行人,私募机构作为投资顾问,开启了我国阳光化私募基金的新纪元。

三、2013年到2015年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发展,阳光化促进了私募行业的发展,私募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奠定了合法化发展的基础。2013年的6月份,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非公开募集资金正式纳入基金法成为正规军,私募监管进入后期的探索阶段。

四、2015年到2019年期间是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阶段,私募基金的监管从无到有,中基协在此过程中也不断的完善细化行业准则,私募基金的发展逐渐规范化。

五、从2019年到现在是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监管规则不断完善,行业检查不断细化,私募基金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形成了优胜劣汰的新趋势。

真正涉及到私募登记备案的阶段却是从第三阶段——合法化发展才开始的。

毕竟,2012年底,私募基金首次被官方称为金融机构,这也是私募行业里程碑式的事件。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章节,这代表着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作为正规军纳入监管。随后,证监会发文称,新基金法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制范围。

但是即使是在这个时候,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完全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上位法尚存在争议。证监会当时就一直在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私募条例”)。后因私募条例迟迟无法出台,直到今日也没有,所以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和备案提出要求。

证监会也于2014年8月21日发布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构建了行业监管框架,并确认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和备案工作。

这才算真正拉开私募基金登记与备案的篇章。

我们通过数据统计,从2014年3月份起,在整个2014年金业协会完成了大约5000家私募机构的登记和6000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到了2015年私募机构登记备案的数量更是呈井喷式的增长,基金业协会全年完成了超过2万家私募机构的登记,和超过了16000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可以说私募基金备案是推动行业第一次爆发式的大增长。

而到了2016年,监管开始动手整顿。对私募基金的募资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及时性、基金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等5个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在此后的持续监管中,又以“备案”为抓手,规范基金募集、产品分类、基金管理与制度,从而防范大量的杠杆融资类基金、无募资能力的空壳基金、无投资管理能力的小基金充斥市场,逐步改变私募基金行业“大而弱”的尴尬局面。

 

备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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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备案”是监管监测、整顿私募基金行业的关键抓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注意,是统一监测,那既然如此,不如就从私募最核心的登记备案入手。

在这之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私募基金不备案是不能投资的。

如不备案则会出现以下情况:

1、证券投资禁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操作不规范甚至可能遭受刑事处罚(如非法集资罪)。

3、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影响投资新三板企业及上市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因此,私募投资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将无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进而影响其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9年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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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算来,私募基金备案的法规发展至今也才9年的时间,但监管对此的重视程度一直没有改变。

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即著名的“二五公告”),对加强信息报送、提交法律意见书、从业资格考试等提出进一步要求。之后,陆续以问答、须知、案例公示等形式对前述自律要求进行修正或说明,搭建了覆盖行业全链条的自律规则体系。

2017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2018年1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18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

2019年12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更新版。

2019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条件清单》。

2022年6 月 2 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直到最新的2022年12月30日,基金业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这与协会第一次对私募行业的登记备案发文已然过去9年的时间,相比于此前对于登记备案规则的不断打补丁,这次可谓真正做了系统性的梳理。

 

至于行业目前一直在探讨的例如“登记备案办法是否会加速行业的优胜劣汰,对头部私募有力却不利于初创阶段私募基金的发展”、“私募基金公司、产品数量大幅缩减,行业规模增速降低”、“私募行业会逐渐公募化,由国资、金融机构、外资实际控制的机构数量会增多,过去自然人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发展将受限”等问题,或许很快就能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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